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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实智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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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7]第 201 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并于2017年11月1日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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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2017年11月16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一道7
号达实智能大厦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
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15:00至2017年11月16日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2名,持有贵公司
股份565,810,47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142%。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322,2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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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566,105,8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
2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追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566,105,8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
2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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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7]第 201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林晓春



                                           段梦怡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