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关于开展应收账款资 产证券化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有利于 更好的开展经营业务。本次专项计划的实施,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优 化资产结构,减少应收账款对资金的占用,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率,有利于公司发 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议案》提交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