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9]第 136 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19年4月30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9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年5月21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南 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三路7号达实智能大厦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 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 15:00至2019年5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持有贵公 司股份 374,262,98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757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0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658,000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74,263,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6 %;反对 657,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4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 《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74,263,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6 %;反对 657,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4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 《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374,272,4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0 %;反对 63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7 %;弃权 8,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 4. 《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374,263,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6 %;反对 64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1 %;弃权 8,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 5. 《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374,263,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6 %;反对 657,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4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374,272,4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0 %;反对 63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7 %;弃权 8,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 7. 《关于公司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374,272,4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0 %;反对 63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7 %;弃权 8,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 8. 《关于2019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374,263,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6 %;反对 657,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4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9. 《关于2019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374,263,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6 %;反对 657,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4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0.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374,272,4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0 %;反对 6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0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1.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374,272,4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0 %;反对 6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0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2.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 374,272,4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70 %;反对 64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0 %;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9]第 136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洪玉珍 刘 璐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