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实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08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达实智
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
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1) 《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2)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
4) 《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 《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除限售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
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
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
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
表现。
6)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7)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
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
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业
绩指标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8)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
意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我们认为: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
并具有可操作性,《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中所设定的考核
指标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目的。
我们同意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提交公司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