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实智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26
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19-042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7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2:3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7 月 24 日—2019 年 7 月 25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25 日 15:00 的任
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三路 7 号达实
智能大厦。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第六届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磅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4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382,610,6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145%。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79,807,3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672%;通过网络参与投票
的股东 3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80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474%。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6 人,代表股份 4,635,59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24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832,296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股份
2,803,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74%。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做出表决:
1. 审议通过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同意 380,754,7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49%;反对
1,85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5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779,6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9642%;反对
1,85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035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审议通过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同意 380,754,7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49%;反对
1,85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5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779,6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9642%;反对
1,85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035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380,754,7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49%;反对
1,85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51%;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779,6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9642%;反对
1,85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035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洪玉珍律师及刘璐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