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实智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4-07
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20-012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 年 4 月 3 日(星期五)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4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3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3 日
9:15-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三路 7 号达实
智能大厦。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第七届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磅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389,168,1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116%。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79,215,8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973%;通过网络参与投票
的股东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952,2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143%。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1,784,46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60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832,1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9,952,2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143%。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做出表决: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88,947,1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2%;反对
21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1%;弃权 10,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563,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246%;反对
21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54%;弃权 10,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9%。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389,143,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8%;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10,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760,1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38%;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63%;弃权 10,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9%。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韩雯律师及林晓春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