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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实智能: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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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0]第 118 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0年4月2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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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8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南
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三路7号达实智能大厦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
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持有贵公

司股份 404,748,00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168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8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4,349,91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8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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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08,521,2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0 %;反
对 57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   《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408,521,2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0 %;反
对 57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   《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408,525,2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0       %;反
对 57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   《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408,521,2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0 %;反对
57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0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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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408,530,6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3      %;
反对 56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7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408,524,9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9         %;
反对 573,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1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   《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407,511,20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21      %;
反对 1,586,7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9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8.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407,511,20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21      %;
反对 1,586,7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9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9.   《关于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408,383,0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2      %;
反对 57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0       %;弃权 13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

    10. 《关于2020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408,383,0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2      %;
反对 57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0       %;弃权 138,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8 %。

    11. 《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    408,526,9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04    %;
反对 571,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6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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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同意    408,521,2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0 %;反对
57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0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3.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408,521,2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0 %;反对
57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0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4.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    408,622,41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8      %;
反对 47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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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0]第 118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韩   雯



                                             刘   璐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