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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实智能: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10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和估计 ............................... 2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 8
第四章 附则 ........................................................ 9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及核销处理的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
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财
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资产三类。
    1、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和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2、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工程施工、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低值易耗
品、委托加工物资等七大类。
    3、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
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商誉等。
    第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
账面价值,可回收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第四条     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
预计的下跌。
    2、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
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
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证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
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
计金额等。
    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1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和估计
    第六条     金融资产减值测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1、发生减值的资产范围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2、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
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6)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
事实。
    3、减值损失的计量
    (1)应收票据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对于应收票据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经单独测试后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归类为按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
准备。
    对于采用组合方式进行减值测试的,根据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
组合:
         项    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提比例
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人为信用风险较小的银行     不计提
商业承兑汇票             承兑人为客户单位               3%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承兑汇票 承兑人为合并范围内的关联公司   不计提

    (2)应收款项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
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和租赁应收款,本公司选择始终按照相当
于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2
    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将合并范围内公司间往来以外的应收款项中单项金
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应收款项划分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经单独测试后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归类为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
准备。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外, 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
不同组合:
             项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账龄组合                   本组合以应收账款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本组合为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组合中,账龄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率如下:

             账龄                          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含1年,下同)                             3.00

1-2年                                              5.00

2-3年                                              10.00

3年以上                                            50.00

    到期而未收到应收融资租赁款

             账龄                          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含1年)                                   3.00

1-2年                                             5.00

2-3年                                            10.00

3年以上                                           50.00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不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3)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本公司依据其他应收款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
于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
    本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将合并范围内公司间往来以外的其他应收款中单项
金额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应收款划分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款。经单独
测试后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归类为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其他应收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
不同组合:

                                      3
           项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账龄组合                   本组合以其他应收款的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本组合为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组合中,账龄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率如下:

             账龄                              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含1年,下同)                                 3.00

1-2年                                                  5.00

2-3年                                                 10.00

3年以上                                               50.00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不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4)合同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合同资产减值损失按单个项目的预估信用损失计提,需要对每个项目进行预
估判断,具体的方法:
           项目                                预期减值损失计提方法

正常合同资产组(不含未到期 按不同事业部、子公司各自近三年历史结算额与合同额(含
质保金)                   有效变更增补)偏差率
未到期质保金               按各公司近三年质保金历史损失率

异常合同资产组             个别认定法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       本组合为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不计提减值损失。

    4、减值损失的转回
    本公司将计提或转回的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本公司在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的同时调整其他综合收益。
    第七条     存货跌价准备
    1、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合同履约成本、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低值
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等。
    2、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
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原则:
    (1)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以该存货的估计
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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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
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
值。(3)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
为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
净值以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4)公司执行的工程合同,对预计工程总成本超过预计总收入的工程项目,
按照预计工程总成本超过预计总收入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合同完工时,
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4、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计提存货减值准备:
       (1)存货的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希望;
       (2)使用该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销售价格;
       (3)因产品更新换代等原因,导致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需要,而
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提供的商务或劳务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需求发生变化,
导致存货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表明该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5、资产负债表日,以前计提存货减值准备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计提的
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
当期损益。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公司应在结转销售成本时,
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出的存
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1、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1)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否
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2)如果存在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
额;
       (3)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
价值的,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
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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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减值迹象: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变化,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
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因产品过时或者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
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
能力,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3、长期投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除对资产进行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
况外,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九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1、本公司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
    2、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进行分析计提。
    3、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资产负债表日,按投资性房地产的
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两者的差额计
提减值准备。
    4、投资性房地产可收回金额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5、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除对资产进行处置、出售、对外投资
等情况外,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固定资产进行分析计提。
    2、固定资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固
定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
    (3)虽然固定资产可以使用,但使用后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
    (4)已遭毁损,以致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它实质上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与资产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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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孰高确定。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
如存在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格,则按照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该资产
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或不存在公平交易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或同行业
类似资产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除对资产进行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
况外,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按单项在建工程进行分析计提。
    2、在建工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在
建工程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在建工程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2)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
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项目发生了减值的情况。
    3、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
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4、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除对资产进行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
况外,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2、无形资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无
形资产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
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
复。
    (3)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了减值准备情形的情况。
    3、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
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7
    4、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除对资产进行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
况外,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十三条   商誉减值准备
    1、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期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
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再对包
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
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
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
失计提减值准备。
    3、商誉减值准备一经确认,除对资产进行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外,
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
    1、在资产负债表日资产管理部门、各事业部、研发部、证券部等会同财务
部逐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相关部门
编制减值报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
证据(如有必要需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等。
    2、公司财务部应在根据上述资产减值评估报告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各项资产
进行全面清查后,对其可收回金额或预计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能力作出判断,并
与资产账面价值比较。
    第十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权限
    资产负债表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财务部核实资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差额后,按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的审批权限报批,待批准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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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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