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 117 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1年4月10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1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年5月11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南 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三路7号达实智能大厦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 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1 年 5 月11 日 9:15 -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 月11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持有贵公 司股份 371,427,46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987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6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8,394,42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62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77,649,0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79 %;反对 2,17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1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 《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77,649,0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79 %;反对 2,17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21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 《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377,715,3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54 %;反对 2,106,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46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 《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377,729,0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90 %;反对 2,09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10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377,666,3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25 %;反对 2,15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75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377,528,9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63 %;反对 2,29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37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 《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376,276,2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65 %;反对 3,545,6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335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8.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376,071,3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26 %;反对 3,750,5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74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9. 《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377,310,3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8 %;反 对 2,5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0. 《关于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377,310,3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88 %;反 对 2,511,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1. 《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 377,524,1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51 %;反 对 2,297,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49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2. 《关于修订<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70,088,1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73 %;反对 9,733,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27 %;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3. 《关于修订<资产损失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369,888,06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46 %;反对 9,933,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54 %;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4.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 377,751,68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50 %;反 对 2,07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1]第 117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张 炯 韩 雯 刘 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