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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实智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1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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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178 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2年6月1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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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2022年6月16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三路7号达实智能大厦如期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
代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6月16日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持有
贵公司股份 373,622,41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372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43 名 , 持 有 贵 公 司 股 份
209,258,32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864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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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 《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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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 发行数量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 限售期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 579,14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88 %;反对
3,73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1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8) 上市地点

    同意 579,14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88 %;反对
3,73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1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9) 决议有效期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0) 募集资金投向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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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 《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 《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579,334,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51%;反对
3,54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8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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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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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2]第 178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林晓春



                                       韩      雯



                                        2022 年 6 月 16 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