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178 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2年6月1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知》。2022年6月16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三路7号达实智能大厦如期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 代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6月16日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持有 贵公司股份 373,622,41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372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有 效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43 名 , 持 有 贵 公 司 股 份 209,258,32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864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 《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 发行数量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 限售期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 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同意 579,14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88 %;反对 3,73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1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8) 上市地点 同意 579,14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88 %;反对 3,73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1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9) 决议有效期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0) 募集资金投向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 《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 《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 《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579,334,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51%;反对 3,54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8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579,083,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85%;反对 3,79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2]第 178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林晓春 韩 雯 2022 年 6 月 16 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