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236 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2年8月1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2022年9月6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达实智能大厦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列明 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6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6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持有 贵公司股份 372,790,41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140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0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12,095,27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31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监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 382,438,8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43 %;反对 2,39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27 %;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 2、 《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382,435,0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33 %; 反对 2,45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67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3、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381,106,0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80 %; 反对 3,779,5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20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4、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381,106,0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80 %;反 对 3,779,5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20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5、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382,488,8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73 %;反对 2,39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27 %;弃权 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6、 《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选举刘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82,391,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1 %。 (2) 选举程朋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82,390,8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18 %。 (3) 选举吕枫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82,390,8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18 %。 (4) 选举苏俊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82,390,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18 %。 (5) 选举刘昂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82,390,8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18 %。 (6) 选举沈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82,390,8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18 %。 刘磅、程朋胜、吕枫、苏俊锋、刘昂和沈冰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 《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孔祥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82,390,8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18 %。 (2) 选举陈以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82,390,8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18 %。 (3) 选举王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82,391,8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1 %。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孔祥云、陈以增和王东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2]第 236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林晓春 刘 璐 2022 年 9 月 6 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