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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实智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0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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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236 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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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2年8月1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2022年9月6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达实智能大厦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列明
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6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6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持有
贵公司股份 372,790,41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140 %。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20     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12,095,27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31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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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监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 382,438,8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43 %;反对
2,396,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27 %;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

     2、 《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382,435,0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33     %;
反对     2,45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67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3、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381,106,0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80     %;
反对     3,779,5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20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4、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381,106,0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80 %;反
对     3,779,5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20 %;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5、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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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 382,488,89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73 %;反对
2,39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27 %;弃权 1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6、 《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选举刘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82,391,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1          %。

    (2)     选举程朋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82,390,8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18     %。

    (3)     选举吕枫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82,390,8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18      %。

    (4)     选举苏俊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82,390,89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18 %。

    (5)     选举刘昂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82,390,8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18      %。

    (6)     选举沈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82,390,8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18 %。

    刘磅、程朋胜、吕枫、苏俊锋、刘昂和沈冰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 《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孔祥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82,390,8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18 %。

    (2)     选举陈以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82,390,89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18        %。

    (3)     选举王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82,391,8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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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祥云、陈以增和王东当选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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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2]第 236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林晓春



                                       刘    璐



                                        2022 年 9 月 6 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