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实智能:《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3月)2023-03-22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5
第五章 议事规则.......................................................................................................... 6
第六章 附 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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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经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特设立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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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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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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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 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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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视频会议和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门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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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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