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实智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3月)2023-03-22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5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7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0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3
第六章 附则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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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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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表决权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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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六)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
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七)如存在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导致相关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
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出具明确意见;
(八)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
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
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
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九)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讨论:
(一)董事会报告;
(二)监事会报告;
(三)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四)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交易所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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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董事会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董事会应当配合
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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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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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提出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相关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
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讨论。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审议事项的,应当在该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
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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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出;由公司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工会提
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监事会。
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
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应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延期
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
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告并说明原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需要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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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登记日后三个交易日内、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股东大会需审议
存在前提关系的多个事项相关提案或者互斥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发
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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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七条 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应签署书面委托书。股东出具
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八条 投票授权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置备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授权代理委托书均需置备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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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法人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在公司制作的会议登记册上签名。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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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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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属于特别决议: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本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票上市规则》第 6.1.8 条、6.1.10 条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
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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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接受
与其投票意见不一致的委托,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
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四十二条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
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
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
委托进行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四十三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
事项参与表决。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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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的情形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
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采取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当作为不同的提案提出。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大会提案,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
决结果是明确的。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
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
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
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
性进行说明。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
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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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
大会会议现场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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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应当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
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
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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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过”、“超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修订权属于股东大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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