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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实智能:《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3月)2023-03-22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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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5

第四章 决策程序..................................................... 6

第五章 议事规则..................................................... 7

第六章 附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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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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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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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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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项目
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后,向战略发展委
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总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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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视频会议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
开。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门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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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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