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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实智能:《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3月)2023-03-22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人员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 4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5

第六章 薪酬考核............................................................. 6

第七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包括董事、高级管人员在内的各级员工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
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
酬方案,评估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该项决议无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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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
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的
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
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
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
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
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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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
度制订、管理与考核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政策与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
报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
司董事会秘书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
料,向委员会提交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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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视频会议和其他通讯方式召
开。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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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
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可以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
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
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会议主持人,特殊情况可后补。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
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
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
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
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
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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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薪酬考核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内部执行小组,在闭会期间可以对高级
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其他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
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   公司的定期报告;
    (三)   公司财务报表;
    (四)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
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
案、薪酬水平等作出评估。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
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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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决议认可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生矛盾,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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