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 8826553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 058 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3年3月22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 n) 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年4月11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 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2023年4月12日下午14:30时,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 科技南 三路7号达实智能大厦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 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4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0名,持有贵公司 股份373,335,3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53%。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1名,持有贵公司股份75,798,970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48,954,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99% ;反 对 1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48,954,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99% ;反 对 1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448,954,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99% ;反 对 1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 意 448,954,282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的 99.9599%;反对 1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2022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 意 448,954,282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的 99.9599%;反对 1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449,007,3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717% ;反 对 12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448,949,1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8%;反对18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447,318,6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8%;反对1,815,6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 《关于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448,954,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9%;反对18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 《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448,954,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99% ;反 对 1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 《关于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445,054,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96% ; 反 对 1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黄天朗回避表决。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2.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47,318,6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5958% ;反 对 1,815,6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48,954,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99% ;反 对 18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40,345,4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0432% ;反 对 8,788,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5.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40,345,4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0432% ;反 对 8,788,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6. 《关于修订<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40,345,4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0432% ;反 对 8,788,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7. 《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440,345,4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0432% ;反 对 8,788,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8.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440,345,4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0432% ;反 对 8,788,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9.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 意 440,345,462 股 ,占 出 席会 议有 效表 决权 股 份总 数的 98.0432%;反对 8,788,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41,981,0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4073% ;反 对 7,153,20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1.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40,345,4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0432% ;反 对 8,788,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3]第 058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韩 雯 饶依依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