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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达实智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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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 098 号



致: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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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3年4月29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2023年5月16日下午15:0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一路达实大厦43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
委托代理人就会议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股东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5月16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7名,持有贵公司
股份407,798,8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05%。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5名,持有贵公司股份76,107,670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9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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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
按《股东大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83,377,8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8%;反对
528,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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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3]第 098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魏天慧                                        韩   雯



                                              饶依依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本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