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科伦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3月)2019-03-21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董事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或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或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的
限制。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意见)应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