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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伦药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3月)2019-03-21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董事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的限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
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