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伦药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3月)2019-03-21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向战略委员会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的限制。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
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出席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意见)应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