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伦药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2-07-29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免于披露、暂缓披露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免于披露及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免于披露、
暂缓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
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两个月。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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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
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
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和本条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七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的相关规定,
进行下述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属于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
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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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
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
年度业绩预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免予披露事项时不用申
请审批,发生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
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由相关部
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直接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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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相关文
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并严格按照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十六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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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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