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伦药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2022-09-07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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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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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科伦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伦药业”)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员工
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出如下保证及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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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科伦药业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
所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该等证明文件及信息本所已
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
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科伦药业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科伦药业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科伦药业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科伦药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科伦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四川科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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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川府函[2003]162 号)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
司系由原四川科伦大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5 月 5 日《关于核准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98 号)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6,00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10]178 号)批准,公司发行的普通股于
2010 年 6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 002422,股票简称为“科
伦药业”。
(二)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新都卫星城工业开发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 刘革新
注册资本 141,691.1382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研究、生产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冲洗剂;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
的技术开发、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制
造销售硬胶囊剂、颗粒剂、散剂、软胶囊剂、片剂、滴丸剂、中药前处理
经营范围
及提取;生产销售原料药;医疗技术服务;医疗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销
售;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03 年 9 月 28 日至永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指
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2 年 8 月 25 日,科伦药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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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
根据《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并经对照《指导
意见》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
体如下:
1.经查阅公司的相关会议文件、公告以及公司的说明,公司在实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地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
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
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
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
与原则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
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
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人员范围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核心员工,主要为
四川科伦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药物研究院”)的核
心员工。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121 人,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根据公
司遴选分配及员工实际参与情况确定。该等人员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
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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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
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受让价格为 0 元/股,
参与对象无需出资。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前述事项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
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
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科伦药业 A 股普通股股票,拟受让股票总
数不超过 321 万股,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
票来源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分
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项下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分两批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24 个月后,每批解
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 50%、50%,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
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
第(六)项关于持股期限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后 6 个月内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涉及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321 万股,约占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受让标的股票
的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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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的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 0 元/股。前述事项
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所有持有人均
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
利(不含表决权),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
资产安全,避免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
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规定。
10.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对以下事项作出规
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2)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4)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及规模、参加对象及份额分配;
(5)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规模及购买价格;
(6)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7)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标准;
(8)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9)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10)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1)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12)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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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1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的情形及决策程序;
(15)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6)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17)其他重要事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
(九)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程序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
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科伦药业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的主
要程序如下:
1.2022 年 8 月 25 日,科伦药业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规性出具如下说明:(1)
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3)
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4)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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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5)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
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旨在配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和完善公司、
股东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
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
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出具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
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
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
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已充分征求了员工
意见。(3)公司制定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旨在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
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4)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虽然会对公司相
关会计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
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科伦药业 A 股股票,不涉及增发股票,
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
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员工的凝聚
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6)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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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并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及《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
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
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
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
健康发展。公司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旨在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审核意见,认为:(1)公
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在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充分征求员工意见。董事会结合相关
意见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制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
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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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综上,
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6.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会关于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规性说明》《监事会关于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等文件。
7.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也就拟实施
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实施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已按照《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
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履
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 2 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事项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
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四、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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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符合《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
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
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符合《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
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员工持
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
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整体放弃
因持有标的股票而享有的股东表决权,享有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能通过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扩大其能够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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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
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会关于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规性说明》《监
事会关于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
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员工持
股计划实施进展公告、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科伦药业已就实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
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科伦药业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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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科伦药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了
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
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回避表决安排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6.《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7.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科伦药业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无副本,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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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文泽雄
张 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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