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966 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 25 层-26 层,邮编 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 -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电话/Tel:+86 28 6208 8000 传真/Fax:+86 28 6208 8111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指派律师以 通讯方式出席了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伦药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1 法律意见书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6.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7.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8.董事会关于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合规性说明; 9.监事会关于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10.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11.公司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1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13.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通讯 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和 公司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2022 年 9 月 8 日,公司刊登了《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鉴于成都市目前仍处于新冠肺 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严格落实政府部门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积极配合疫情防 疫工作,保障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同时依法保障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采取通讯会议表决与网络投 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期间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3 日 9:15—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3 法律意见书 截止本次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9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本人如 果不能出席本次会议,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根据通讯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745,43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03,212,952 股的 53.1231%。其中,出席通讯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6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489,955,37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1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5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55,475,3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06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刘革新先生担任本次股 东大会通讯会议主持人。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通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 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通讯方式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 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930,0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619%;反对 46,500,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4 法律意见书 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755,8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2.2690%;反对 46,500,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3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077,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476%;反对 47,353,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4,903,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440%;反对 47,353,09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56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 5 法律意见书 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98,077,6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476%;反对 47,353,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4,903,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440%;反对 47,353,09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56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5,38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 3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2,210,3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 39,5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弃 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 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该议案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审议通过。 6 法律意见书 5.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4,70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 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2%;反对 72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0%;弃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527,0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9%;反对 722,8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6%;弃 权 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 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欧明刚先生被补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下接签字盖章页) 7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 斌 文泽雄 张 坤 2022 年 9 月 13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