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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伦药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0-31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10 月 28 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架构,提高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水平及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决策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特设立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以实现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致力于推动公司的环境、
社会及治理的发展。委员会接受公司董事会监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
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出现不适宜担任委员的情形,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具有管理公司环境、
社会及治理专业能力的董事担任。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 ESG 工作组,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及执行委员会决议,包括
不限于筹备委员会会议、执行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审阅公司的相关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议题,并向董事会汇报及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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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环境类:管理并降低公司运营过程中对于环境带来的影响,如气候变化应对
 及碳中和、水资源管理、排放物管理等;
 2. 社会类:管理公司运营过程中对用户、员工、供应商及社区等社会各界利益
 相关方带来的影响,如用户隐私及数据安全、客户服务、员工权益及发展、尊
 重人权及多元化、慈善及社会公益等;
 3. 治理类:积极提升公司内部企业治理,如商业诚信及廉政督察、反腐败及反
 不正当竞争、非财务信息的公开透明披露等。
(二) 负责制订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的管理方针、目标、策略及架构,确保符合
公司应遵守的法律及监管的要求;
(三) 识别及评估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经营管
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四) 识别、评估及定期检视公司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渠道及方式,确保公司与利
益相关方能够实现有效的沟通;
(五) 监督并指导 ESG 工作组,全面落实公司策略及相关行动;
(六) 审阅公司对外披露的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及提出建议;
(七) 检讨及评估公司绩效,以确保委员会的运作能发挥最大成效,并向董事会汇
报及提出建议;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权限包括:
(一) 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在本职权范围内就任何关于公司社会、环境及治理
事宜进行调查,相关方应积极配合;
(二) 若有必要,委员会可向外界咨询独立专业意见以便履行其职务,费用由公司
支付;
(三) 委员会可以将其部分职责授权于主任委员,经授权后主任委员可以向 ESG 工
作组成员授予履行 ESG 事务所需的权力。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集额
外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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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
议召开 2 日前通知的限制。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
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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