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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伦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14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
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
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
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1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尚需遵守
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有关债务融资方面的规定,并就相关信息在交易商
协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当地证监局。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属于定期报告,其他报告属于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
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
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
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2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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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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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
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
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5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
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
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
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
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
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
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
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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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或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
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
                                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
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
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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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办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
于10年。

   第三十三条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
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
董事会秘书办负责提供,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七章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
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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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
公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



                                   9
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
分析。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采取的措施。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机构审核登
记;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当地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10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
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
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依规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十一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
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
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
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
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
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
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 附则

                                    11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修改。

   第五十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作为上市公司或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该等子公司可结合本制度,依法制定该等子公司及所属机构相应的管理制
度,经该等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
行。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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