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伦药业:《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4月)2023-04-26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3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
审计准则》《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
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
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 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
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 则。 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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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
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
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 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其均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
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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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活动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审计、经 济责
任审计、业绩复核、合规性审计、离任审计、舞弊调查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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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 自查
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
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 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 资、购
买和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 或重
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整改效果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
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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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
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报告。
第 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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