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423 股票简称:中原特钢 公告编号:2019-057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原特钢、公司、本公司: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9 月 26 日-2019 年 9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2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9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9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东方花园饭店三层玉 兰B厅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彦敏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骆家駹先生担任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主持人。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李丽、富皓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6人,代表股份2,062,357,2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7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1,628,952,89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97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人,代表股份433,404,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8.8101%。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24人,代表 股份434,851,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7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446,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433,404,404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1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新增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同意 615,778,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3%;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 434,815,6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9%;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回避了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2 2、《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 2,062,309,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1%;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 434,803,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0%;反对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1%;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 2,062,321,8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同意 434,815,6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9%;反对 3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3%;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9%。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2,060,875,2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81%;反对 1,478,2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17%;弃权 3,8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上述第 1 项提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该 事项回避表决。上述第 1、2、3 项提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并披露投票结果。上述第 4 项提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丽、富皓 3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8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