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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资本: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1-1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中粮资本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京 BEIJING深圳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624


     受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粮资
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
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2、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人等。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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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2021 年 11 月 12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东城区安
定门外大街 208 号中粮置地广场 214 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孙昌宇先生担任本次
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截至 2021 年 11 月 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共计 1,725,371,739 股,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4.882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没有提出新的临时提
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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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

     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708,002,239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33%;反对 17,369,5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67%;
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0,496,006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2517%;反对 17,369,5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483%;弃权 0 股,占公
司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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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李    丽




                                                 富   皓




                                                       2021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