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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资本: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0-29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
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
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组织与召开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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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
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
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
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
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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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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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会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
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
询。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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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
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
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
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
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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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
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
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
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本规则与《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规
则进行修改。
   在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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