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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资本: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9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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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
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投资
者关系工作并为做好投资者关系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
务安排。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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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
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
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
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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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
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
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
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
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
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
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
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
通,认真友好接听接受,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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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
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
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
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
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
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
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
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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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
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
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
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
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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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工作专
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工作
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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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
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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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
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
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
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
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
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
度。
    第三十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
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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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
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二条 由专人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
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三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四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
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
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
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
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
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
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
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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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
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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