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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资本: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10-29  

                                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
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内幕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内幕信
息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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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
属内幕信息: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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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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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正式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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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
制度规定,及时、如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
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
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
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
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
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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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
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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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三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
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之主体应当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
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七条
和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
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
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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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除须
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
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工
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
人员签名确认)报送公司注册地的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
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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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
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并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
息应指定专人负责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
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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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和要求,在年报、半年报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
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
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的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本制度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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