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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资本: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6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中粮资本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707


     受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采用线上视频方式参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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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
性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

       2、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人等。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2022 年 11 月 15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朝阳区朝
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2202 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孙彦敏先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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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之规定。




二、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截至 2022 年 11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共计 1,547,737,963 股,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7.173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
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
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因防疫要求,部分董事、
监事及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

综上,本所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没有提出新的临时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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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

     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547,733,56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4,4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2.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子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28,799,6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64%;反对 18,938,36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36%;
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子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28,799,6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64%;反对 18,938,36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36%;
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子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28,799,6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64%;反对 18,938,36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36%;
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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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子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28,799,6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64%;反对 18,938,36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36%;
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子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28,799,6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64%;反对 18,938,36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36%;
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子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28,799,6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64%;反对 18,938,36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36%;
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7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子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28,799,6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64%;反对 18,938,36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36%;
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0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制度>的子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28,799,6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64%;反对 18,938,363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36%;
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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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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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齐 曼




                                                 赵    洁______________




                                                        2022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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