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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利精密: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1-11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
  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 (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
售行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的 售行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的
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 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
确定:                                  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比例;                              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       4、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 费用)或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以二者较
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的比例;                              产的比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委
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 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
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 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
到或超过3%,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50% 到或超过10%,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
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 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
过50%,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超过50%,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的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公 产的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
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3项或第5项标准达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3项或第5项标准
到或超过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达到或超过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经向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经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 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
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 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
会审议决定。                            事会审议决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
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
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果
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      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