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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利精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1-05-19  

                        证券代码:002426             证券简称:胜利精密             公告编号:2021-047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胜利精密”)
于 2020 年 8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编号:沪证专调查字 202016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125);于 2020 年 9 月 8 日、10 月 9 日、11 月 9 日、12 月 8 日、
2021 年 1 月 11 日、2 月 9 日、3 月 10 日、4 月 8 日和 5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立案
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37、2020-141、2020-151、2020-154、
2021-008、2021-016、2021-017、2021-031、2021-04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2021 年 5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21〕31 号)。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汉仓先生、郭文杰先生、高玉根先
生、许永红女士、乔奕先生、王成先生:
    胜利精密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所根据
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胜利精密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胜利精密与智诚光学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2015 年 9 月 9 日,胜利精密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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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拟通过发行股
份 及 支付 现金 的方 式购 买苏 州市 智诚 光 学科 技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智诚 光
学)73.31%股权、苏州富强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南京德乐科技有限公司 100%
股权。其中,胜利精密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向王汉仓等 7 名股东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2,479.77 万股,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智诚光学 73.31%股权,以中联资产
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作为定价依据,各方协商确定价格为 22,317.98
万元。本次变更后,胜利精密持有智诚光学 100%的股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获得了证监会核准,于 8 月 7 日完成了股份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于 9 月 1 日完成本次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手续。至此,胜利精密将智诚光学
纳入 2015 年合并会计报表。
    胜利精密与智诚光学的 5 名自然人股东王汉仓等人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签订
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在 2015 年至 2017 年业绩对
赌期内,各年度分别实现经审计的净利润 4,000 万元、4,500 万元、5,500 万元。
    二、胜利精密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至 2018 年,智诚光学通过虚开主营产品销售发票、虚假销售原材料,
未及时入账原材料等方式,虚増营业收入、虚减营业成本、虚增利润总额,导致
胜利精密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共虚增营业收入
43,694.08 万元、虚减营业成本 22,347.83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5,408.44 万元,
存在虚 假记 载。 其中,2016 年 虚增 营业 收入 17,452.51 万 元,虚 减营 业成本
3,779.83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0,803.73 万元,占胜利精密当期披露合并利润表
的利润总额 56,609.51 万元的 54.41%;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15,194.89 万元,虚
减营业成本 14,690.8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9,811.49 万元,占胜利精密当期披露
合并利润表的利润总额 63,219.20 万元的 47.16%;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11,046.69
万元,虚减营业成本 3,877.1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4,793.22 万元,占胜利精密
当期披露合并利润表的利润总额-73,597.19 万元的绝对值的 6.51%。
    2020 年 4 月 29 日,胜利精密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更正前期会计差错及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并对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
相关内容作出修订。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与协议,胜利精密相关公告与董事会、监事会资
料,智诚光学财务资料与情况说明,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财务资料、情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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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往来邮件,审计机构提供的专项审核报告、工作底稿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胜利精密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
一款所述情形。
    王汉仓作为智诚光学原实际控制人、时任总经理,郭文杰作为智诚光学时任
财务总监,二者共同组织、实施了前述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了胜利精密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6 年至 2018 年,高玉根作为胜利精密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管理公司
事务,在胜利精密 2016 年至 2018 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2016 年至 2018 年,
乔奕作为胜利精密时任董事、副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胜利精密 2016
年至 2018 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2016 年和 2018 年,许永红作为胜利精密时
任财务负责人,在胜利精密 2016 年和 2018 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2017 年,
王成作为胜利精密时任财务负责人,在胜利精密 2017 年的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
上市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事务全面负责,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对
公司财务负责,其职务职责均与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具有直接关联。前述人
员对胜利精密子公司智诚光学疏于管理,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及时发现智
诚光学财务造假行为并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年度报告,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
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胜利精密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王汉仓和郭文杰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高玉根、乔奕、许永红和王成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当事人王汉仓和郭文杰组织、实施了违反法律的活动,并采取了编造重要事
实等恶劣手段,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七项、
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七项、第六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王汉仓和郭文杰分别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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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
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
和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
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1294 号)中关于新规施行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且可能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适用相关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
(九)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2018 年
11 月修订)中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以
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控
建设,提高规范公司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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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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