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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锗业:独立董事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9-01-30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临沧鑫圆锗
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
现就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控股股东临沧飞翔冶炼有限责任公
司(下称“临沧飞翔”)提供担保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
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19
年1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
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将有利于优化资产结构,
进一步盘活公司现有资产,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经营
发展资金需求。本次实施融资租赁业务,不会影响公司对租赁物的正
常使用,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
需要,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该事项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
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机器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与华夏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本金为 5000 万元,期限为 36
个月。为此,控股股东临沧飞翔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质押给华夏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     黄松   戴志刚   和国忠




                                           2019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