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8 证券简称:云南锗业 公告编号:2019-024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 年 4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马金铺电力装备园魁星街公 司综合实验大楼三楼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包文东先生 7、出席情况: 1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86,434,62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8.54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86,425,62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8.54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05,0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6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96,0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6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4%。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425,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83%;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186,425,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83%;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425,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83%;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425,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83%;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425,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 同意 396,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83%;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 《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425,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83%;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章程修正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425,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83%;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425,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83%;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9、审议通过《关于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425,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83%;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6,425,6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6,0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783%;反对 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孙冬松律师、彭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9]A0105 号) 特此公告。 5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