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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云南锗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4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云南临沧鑫圆锗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
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
现就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中科鑫圆晶体
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鑫圆”)分别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碧
支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以下
简称“工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
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更好地满
足子公司流动资金需求,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该事项是公
开、公平、合理、合规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其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提供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
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其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包文东、吴开惠夫妇为中科鑫圆
向恒丰银行申请的 3,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同意公司
为中科鑫圆向工商银行申请的 1,000 万元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期限均为一年。
独立董事: 方自维   和国忠   龙超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