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公司 201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该事项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 2011 年度 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意改聘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 2011 年度审计机构。公司改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 2011 年度审计机 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李罗力 吴思 陈俊发 201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