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安医疗: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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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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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7日上午十时(10:00)在贵公司会议室
召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赵世焰律师、
郑敏律师(“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查阅了相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当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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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11 月 21 日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2 年 11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上述公告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
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联系
电话、联系人等其他事项,并对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12 月 7 日上午十时(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2 年 12 月 4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名册,现场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证券账户卡、身份证、股东的
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证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165,019,2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66.54%。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2.会议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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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
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审议《关于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关于延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65,01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主持人签名,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记录人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人员的主体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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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2 年 12 月 7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
(本页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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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王 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赵世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郑 敏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