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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安医疗: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6-25  

						证券代码:002432        证券简称:九安医疗       公告编号:2016-026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6月24日,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议案》。为便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有充分的了解以及有效的管理,
也便于募集资金项目的进一步实施,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开设两个募集资金专
户。现将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2016 年6月20
日,公司(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乙方)和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公司(甲方)
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乙方)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77010154800028749 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天津分行账号为 441270100100018252,截止 2016 年 6 月 20 日,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专户余额为 46,338.919328 万元,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专户余额为 45,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移动互联网+
健康管理云平台”项目、产品体验营销门店及客户服务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铭川、董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