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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安医疗: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06-28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

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

展规划、现金流量状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

因素,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

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

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

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未来三年(2016-201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

       2、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公 司 盈 利 且 现 金 能 够 满 足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和 长 期 发 展 的 前 提 下,

2016-2018 年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未来三年(2016-2018年)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

至少分红一次,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未来三年(2016-2018 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

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

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第四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

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

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

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

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
    第五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

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关

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

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通过。公司同时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六条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