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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安医疗: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7年6月)2017-06-30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
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
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及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
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
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年报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
    (三)年报其他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
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
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涉及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
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
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重大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年报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八条(1)至(4)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
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
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
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
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
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四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
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 对年报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证券部和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
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
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
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
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
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
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最新修订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