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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安医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17年6月)2017-06-30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订本工作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2 名为独立董事,且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会计专业的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九条所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形成相关书面议案,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
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
同意见并作说明;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