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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安医疗: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17年6月)2017-06-30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天津九
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中选举
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
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
需资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属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三)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
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法规,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
资料,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
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
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
见并作说明;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或备忘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或备忘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尽快向
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
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
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
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
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委员出席
会议的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