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九安医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17年6月)2017-06-30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
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
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技术总监。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交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两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
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
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
买入的时间作为 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
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
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证券事务代
表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
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的,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前3个交易日内,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按公司及监管部门的要
求填写相关资料。在股份变动当日应及时按公司及监管部门要求填写相关资料,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在事实发生2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
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
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