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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安医疗: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17年11月)2017-11-15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进
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投资行为。公司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除外。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
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如果公司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
金账户,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
户和资金账户信息。如果公司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设立相关证券
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
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
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授
权董事长批准;
   (二)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但不超过 5000 万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三)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
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四)证券投资均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取得全体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
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
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本公司风险投资的决策机构,并负责制
订、修订和决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公司的重大风险投资行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指定投资部门或专人负责风
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
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
部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
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
资产流失;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风险投资业务进行
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
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
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
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
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
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风险投资工作。
   第十七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
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
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八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
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
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
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
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九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二十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
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二十二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
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
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
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
题,向董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
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
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
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
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公司年度证券投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
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
币 1000 万元以上的;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在人民币 100 万以上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
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
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
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
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
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在今后实施过程中,若因监管部门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办法、备忘录等而出
现本制度与其不一致情形,以法律法规或办法、备忘录为准。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