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02432)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法意字(2020)第 178 号 致: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天津市南开区金平路三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 刘梦时、赵丽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九安医疗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据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 今天列席了本次会议,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0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了《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召集人、会议出席对象等;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方 法、登记时间以及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公布了股东网络投票平台以及网络 投票股东身份认证、投票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 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了披露。 为便于股东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天津市南开 区金平路三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毅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 的时间一致。 二、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132,448,058股, 占公司截至2020年7月20日(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02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 名,代表股份 101,918,658 股,占 公司截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484%。经验证,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合法有效的与会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的股东 8 名,代表股份 30,529,400 股,占公司截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53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67,356 股,占公司截至 2020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年 7 月 23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37,956 股,占公司截至 2020 年 7 月 23 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9,400 股,占截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聘请的律师。经验证,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 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报告和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9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2、 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9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 3、 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9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 4、 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400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9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 5、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9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9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 7、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9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 8、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9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本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0.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9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 10.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9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 10.0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9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 10.04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9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 10.05 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06 限售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600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07 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9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 10.08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09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10 募集资金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切实履行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9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9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 1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7、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431,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5%;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4%;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0,7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481%;反对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091%;弃权 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8%。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 2019 年度工作情况的述职报告。 经验证,列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具体内容已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披露。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以记名方式逐项进行 表决,对于每一议案的表决投票,由出席现场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同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 况的统计数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全部议案表决通过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002432)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字页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承办律师:赵丽新 负责人:梁爽 刘梦时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