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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安医疗:关于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2022-01-05  

                        证券代码:002432          证券简称:九安医疗          公告编号:2022-004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4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的规定和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22 年 1 月 4 日,向 3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7 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中银律师事务
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1
年 10 月 29 日的相关公告。

     2、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
示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截止 2021 年 11 月 11 日,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详细内容见巨潮
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2021 年 11 月 12 日的相关公告。

     3、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89)。

     4、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2021 年 12 月 10 日的相关公告。

     5、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6、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
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的
调整及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具体内
容详见 2022 年 1 月 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中股票期权的授
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
况。综上所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熟,同意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353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737 万份。

     3、本次授予情况

     (1)授权日:2022 年 1 月 4 日

     (2)授予数量:737 万份

     (3)授予人数:353 人

     (4)行权价格: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6.49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可行权日和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
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4 个月。
          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6 个月后,可以开始
     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自授予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8 个
                                                                            25%
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自授予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0 个
                                                                            25%
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 自授予日起 4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52 个
                                                                            25%
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 自授予日起 5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64 个
                                                                            25%
期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
     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70%。


第三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第四个行权期   以公司 2019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0%。

       注: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
  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评
  分确认其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个人获授份额×个人当年计划行
  权比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激励对象可按
  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行权,未行权部分由公司统一注销;若激励对象上
  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
  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期权份额
  由公司统一注销。

                                   A             B          C            D
                    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行权比例       100%              80%        60%          0



       (8)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      占本次授予公告日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王湧        董事、副总经理          7.5              1.02%             0.0156%

      丛明        副总经理                7.5              1.02%             0.0156%
    孙喆         财务总监               2.5              0.34%             0.0052%

    邬彤         董事会秘书             2.5              0.34%             0.0052%

    经理/总监                           282.5            38.33%            0.5869%

    核心员工                            110              14.92%            0.2285%

    骨干员工                            249.5            33.85%            0.5183%

    突出员工                            75               10.18%            0.1558%

    合计                                737              100%              1.5310%

    *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
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二、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中确定的授予
权益的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将取消上述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并取消拟授
予的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等
有关规定,公司需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
期权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353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737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的调整及
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 月 5 日 刊 登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监事会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2 年 1 月 4 日
为授权日,向 3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7 万份股票期权。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权日为 2022 年 1 月 4 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中关于授
权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
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 月 4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353 名激励对象授予 737 万份股票期权。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参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为 2022 年 1 月 4 日,本激励
           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成本费用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授予的股
           需摊销的总
票期权数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2025年             2026年
              费用
量(万份)

  737      5,323,593.77   177,576.51   2,089,687.39    1,588,092.75      1,012,601.21        455,635.91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激励计划股份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激励计划股份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
           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规定;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
    十、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