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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安医疗: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9-20  

                        证券代码:002432       证券简称:九安医疗        公告编号:2022-079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24 号)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45,797,101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
民币 6.9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15,999,996.9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
费用 6,630,702.76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9,369,294.14 元。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
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验资报告》
(大华验字[2021]000141 号)。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投资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爱和健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投资
169,000,000.00元,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甲方一)、全资子公司北京爱
和健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和健康服务公司”)(甲方二)与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乙方)以及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账户余额(元)
北京爱和健康科技服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10950235910302              0.00
有限公司             上地支行
     注:截至2022年9月19日,募集资金尚未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拨付至爱和健康服务公

  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实施的“共同照护中心扩展及系统研发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
  存储募集资金,甲方二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欧阳凌、鲁元金可
  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7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
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