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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健康: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01-12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
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
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
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不
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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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预选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
施;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
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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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召开。
   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尽量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临时会议
既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
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
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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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
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三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
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认
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
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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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
    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提名
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
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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